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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境外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產生之已實現投資損失,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紀錄決議為減資基準日之證明文件,倘境外被投資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則應提供該無實質營運之境外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事業營業虧損而致被投資公司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實現投資損失7億3仟9百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0%轉投資於開曼群島註冊之A公司,A公司100%轉投資於薩摩亞群島註冊之B公司,B公司100%轉投資設於大陸東莞之C公司,甲公司檢附A、B公司單一股東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之會議紀錄,並經臺灣地區公證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列報投資損失,惟依前揭規定,A、B公司並無實質營運活動,仍應檢附B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C公司營業虧損致A、B公司發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因實質營運之C公司設於大陸地區,前揭證明文件並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關或團體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故剔除該投資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籲請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Q:國外客戶下單給製造商 貨款也匯給製造商 交易條件ex-work 我司為國外客戶委託代理商 由我司去製造商處提貨 並以EMS或UPS等快遞出口 每筆貨物費用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我司為shipper 國外客戶僅給付運費給我司 根據運費所開立之兩聯式統一發票是否需加5% 營業稅?

Q:本公司薪資為每月10日發放,而業務獎金是隔月10日發放,並薪資與業務獎金是分兩張匯款單匯款。每月的業務獎金都有先扣5% 所得稅。 問題: 1.業務獎金算是固定薪資嗎? 有賣房子當月才有業務獎金,隔月發薪。 2.是否要與薪資一起計算扣除所得稅5% ?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已知道薪資須超過86001元,才需扣所得稅,但因薪資未達所以沒有扣繳,只扣繳業務獎金,不解是否要連著薪資一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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