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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年1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年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年2月1日至2月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年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年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年3月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年4月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年2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協助達成行政院揭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之目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現在消費者已習慣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營業人若能掌握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收款找零的作業程序,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避免收到偽鈔、現金遺失之保管風險等。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仍可適用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租稅優惠期限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但部分小規模營業人擔憂導入行動支付後,未來於租稅優惠結束時,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將被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降低導入行動支付意願。因此,財政部已將該項租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且原本已申請核准適用該租稅優惠之營業人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即可享有延長之租稅優惠期限。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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