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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出口業務之營利事業,常會與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之財務風險,但外匯選擇權交易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第2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500多萬元,其中包括出售股票、基金利益與買賣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依據甲公司所提示之資料,發現甲公司與銀行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下同)412,100元,約定3個月後,甲公司得向銀行依約定匯率(1美元兌31.7新臺幣)賣出100萬美元,因到期日匯率(30.8)低於約定匯率,故甲公司向銀行以淨額交割方式,收取到期日匯率與約定匯率間之價差900,000元[(31.7-30.8)*1,000,000],經結算後產生交易所得487,900元(900,000元-權利金412,100元)。因該合約是以匯率做為交易標的,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或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範圍,甲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487,900元,屬應稅所得,應併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停徵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時,應注意如有未符合證券或期貨交易之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企業銷售貨物難免會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先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房地,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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