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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1年度贈與稅新臺幣(下同)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數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機關多輪次拍賣,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尚須負擔數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今(7)日發布新令核釋,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財政部表示,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空調機在工業應用上,常有兼供調節廠辦內空氣溫度及產品製程中生產機器或產品冷卻使用之情形,其供生產製程冷卻使用部分,因性質上屬冷凍冷藏設備範疇,不課徵貨物稅。隨時代發展,該等空調機已普遍使用於工業製程,透過對室內溫溼度、潔淨度之控制,以提升產品良率及品質,近年來亦有導入農業生產趨勢。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係為保護溫室內植株、維持生長及促進開花等栽培目的之農業生產過程重要措施所需之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允宜比照供工業製程使用之生產設備或產品製程冷卻使用之冷凍設備,不課徵貨物稅;至該等熱泵空調機如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應附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實際用途屬實,即得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有助於降低農業經營者成本,促進農業轉型,提升我國溫室農業競爭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採主動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土地,繼承人仍應將該「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申報, 如土地權利尚有爭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確屬其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於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返還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該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物權,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99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已依限申報繳納遺產稅。嗣依法院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於110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君生前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該局以甲君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該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經按時價核定遺產債權價額及否准認列扣除額,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常見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上述案例,甲君99年死亡,法院於110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其繼承人應於110年11月5日前補申報該筆遺產,並自其補申報日(110年7月28日)或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110年11月5日)翌日起算5年為核課期間,繼承人切勿誤認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的核課期間,而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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