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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107年度以後加徵之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期間申報,例如改採曆年制者為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改採4月制會計年度者,為次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前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7年11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4月制(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該營利事業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變更前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年度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而損害自身權益。
Q:請問 若出租房子每個月租金10,000 水電費每個月固定收500 想請問: 1.借:銀行存款 10,500 貸:租金收入 10,000 其他收入:500 (是否需要將其他收入併為租金收入? ) 2.若實際上支付的水電費是600元,分錄是借:水電瓦斯費600 貸:銀行存款 嗎? (主要是想詢問若實際上比跟承租入收的較多 或較少,其分錄是否有差別? )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秉持協助納稅者精神,對於因稅捐稽徵所發生之爭議,協助納稅者進行溝通協調,受理納稅者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申訴陳情,以及提供納稅者尋求行政救濟時所需相關程序與案例資料。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機制,期望能瞭解納稅者實際需求,提供適時協助,保障納稅者權利,讓納稅者有感,共創徵納雙贏,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該局發生一件納保案例,繼承人王君就遺產稅申報案件,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偏高,對核定通知書內容有所疑義,遂向該機關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及行政救濟諮詢協助。納保官即通知權責單位一同與納稅者面對面溝通,當面向納稅者詳細解說遺產稅申報之遺產價值核定計算方式,並說明後續申請復查程序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計算方式。面談過程中,王君表示應繳納稅額較高,一次繳清確有困難,且因身體因素不宜奔波,納保官審酌其應納稅額已達可辦理實物抵繳的金額標準,所以輔導王君申請實物抵繳,以王君所繼承財產中之存款、股票等課徵標的物抵繳應納稅額,倘抵繳尚有不足部分,再以現金繳納,解決王君資金不足及免除其辦理行政作業舟車勞頓之苦。 該局強調,為保護納稅者權益,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在所屬各分局及稽徵所均配置1名納保官,就近提供納保服務,納稅者可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申請協助。至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可至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歡迎民眾善加利用。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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