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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辦理活動抽獎,當時活動辦法載明獎品市價4萬,同時稅額以市價計算; 但實際上是,該獎品為公司自製,成本2萬,請問: 1. 公司可以申報中獎人4萬,但帳上存貨轉廣告費2萬嗎? 2.若按成本申報,則不符合活動說明上的"稅額以市價計算",會衍生其他問題嗎?

財政部今(109)年6月4日發布新令,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補徵貨物稅之規定,除將應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以外,並就車輛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取消以往只針對該部分之完稅價格達補稅門檻,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後至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已是車輛產業專業分工趨勢,但不論係由原汽車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所為,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基於課稅公平,新車無論採「分段產製」或「整車產製」出廠應負擔相同稅負,財政部新令乃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部分,不再適用完稅價格達1萬元以上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考量廠商需時因應,於今年10月31日以前仍可適用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之規定,且補稅價格門檻也由1萬元一併提高為1萬5千元。舉例如下:A汽車產製廠商採用「分段產製」(非整車出廠)含駕駛室底盤之車輛,完稅價格15萬元,該已稅車輛於領牌前,另行至廠外B車身裝配廠加裝框式車身完稅價格10萬元、C座椅裝配廠加裝座椅完稅價格1萬元,及D設備裝配廠加裝高空平台設備完稅價格4萬元,自109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及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萬元+4萬元)計課貨物稅,由各裝置廠商分別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稅,其中C廠商加裝座椅1萬元部分,不能適用完稅價格未達1萬5千元門檻免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如果是在10月31日以前為上述改(加)裝者,C廠商加裝座椅部分,因完稅價格低於1萬5千元,仍可免予補徵貨物稅。另外,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新令規定,車輛新領牌照後,在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所為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行為,僅就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即1萬5千元以上)且非屬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者補徵貨物稅;至於超過上述期間之改(加)裝行為,即使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也不必再補徵貨物稅。

 

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支援新創企業發展的成功案例並非侷限於單一環節,而是同時有多個異質價值支援活動,形成一個新的創育產業型態,充分結合各產業耐能,鏈結既有產業加速跨界跨域創新,形成良性循環生態系,其創業育成產業服務價值鏈可區分五個部分,包含環境提供、資金服務、行銷服務、專業輔導、商業化服務。因此,經濟部以推動創育產業形成,為完善台灣整體創業環境的重要措施,搭配國內創育機構轉型,使其成為國內創育產業的骨幹與前導,並加上新創採購,為國內新創企業商業化與練兵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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