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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同仁提出要求要於薪資中預扣所得稅,不太懂這個.請問,有規定每月薪資達多少就一定要進行所得稅預扣5%嗎? 如果沒有預扣所得稅,會有罰鍰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係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請教會計師: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購地時辦理借款非屬專案土融,僅提供該地做為擔保品(一般借款),已過戶完成惟尚未動工興建,請問: 假設銀行於3/1撥款資金100萬,公司於3/2支付土地款給地主80萬,可認定此借款100萬或其中80萬元之利息為此土地之遞延利息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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