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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陳女士來電詢問,她的先生於去年(109年)10月間贈與本人(陳女士)及女兒A君,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200萬元,惟於今年7月間不幸往生,該2筆贈與是否要列入遺產稅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然基於租稅公平正義,為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等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說明,陳夫於109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配偶陳女士、200萬贈與女兒A君,因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女兒A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為免稅之贈與,故陳夫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而陳夫於今年死亡,其生前贈與陳女士500萬元及女兒A君200萬元計700萬元,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到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Q:公司最近想購買一套房子,想問市面上的法拍屋或者一般房仲業者提供的案件,是否可以公司名義購買,若可以,那會有哪些相關規定或稅率需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有規定,但適用對象並不相同。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歷年綜所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經國稅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其母親(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為何卻遭國稅局否准扣除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可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618萬元,但身心障礙者如果依法有繼承權而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綜所稅與遺產稅於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同之處,為綜所稅無論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親屬家屬等),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列報扣除;然遺產稅可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對象為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如果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則無法列報該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礙扣除額。此外,於遺產稅,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須符合屬領有「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者,始可列報遺產稅扣除額;亦即納稅義務人雖領有「輕度、中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如以繼承人身分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規定尚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附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之適用比較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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