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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以下稱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以下稱新房地)者,可於重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惟該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原於108年5月30日以1,030萬元購入A屋,並將戶籍遷入A屋且居住,109年1月5日再以1,270萬元購入B屋(新房地),110年8月29日以1,140萬元出售A屋(舊房地),並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陳君申報出售A屋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20.3萬元【(成交價1,14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2萬元)×適用稅率35%】及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0.3萬元【應納稅額20.3萬元×(重購價額1,270萬元÷出售價額1,140萬元,大於1以1計算)】,案經該局以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用住宅要件予以核准,嗣該局稽查時發現,陳君雖於110年8月29日將戶籍遷入B屋,惟旋即於110年12月15日將戶籍遷出B屋,亦未實際居住於B屋,且無前述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免予追繳之情形,該局認定陳君在重購B屋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遂向陳君補徵原扣抵之稅額20.3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請教會計師, 收到國稅局來電表示營業稅申報忘記填寫留抵稅額,需要補填補寄並蓋發票章與回郵信封,想請問如何補填: 1.我需要印出這個月申報的401報表後,手寫將留抵稅額0的部分劃掉直接更改數字並蓋發票章在旁邊嗎? 2.是否還需要另外填寫任何的申請書或資料呢? 3.寄到國稅局的信封上的收件人要填寫誰收件呢?(承辦人員只有告知分機號碼與姓氏) 以上問題,感謝會計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前揭財產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受贈單位除須為財團法人組織外,尚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符合前揭不計入贈與要件者,仍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持向財產所在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受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單位,如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監理機關)或公私事業(例如集中保管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前開財產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請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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