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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進貨銷售額50,000稅額250(已扣抵過),無償贈予基本會,時價為52,000稅額2,600 雖得知扣繳金額要用成本50,000+銷售稅額2,600=52,600 但公司是不可能會把成本價是多少告訴受贈方 因此受贈方若要開立收據金額是(成本價+銷售稅) 在實務上是不可能辦得到的! 可否~捐贈收據金額也改為時價 扣繳申報金額也是時價 入帳時~差額用其他收入 這樣可以嗎?

 

廣告招牌或品牌名稱可由創業者自由發揮,不受登記名稱限制;不過商業登記的名稱,則有相關的規定喔!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故所登記之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

以下範例皆非我國文字或不屬文字性質,因此不宜插入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英文字母
❌阿拉伯數字
❌注音符號

在辦理商業登記時,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進行名稱預查審核;待登記完成後,店面的招牌或品牌設計就可由創業者自由發揮了!

p. s 若是辦理公司登記,依照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亦規定:「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依該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如果投資收益是在該條施行日之前已獲配尚未匯回,或於施行之日起逾2年始獲配,就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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